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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龙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32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汉阳区巷子口**号*楼*号。1984年3月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同年3月15日被监视居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3)第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决定于2013年7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龙某伙同胡勇、刘洁琼(另案处理)前往武汉市汉阳区郭茨口20号一麻将室内寻找杨某索要债务,与杨某女友刘某发生争执并殴打刘某。后杨某闻讯带人赶至麻将室,与被告人龙某及胡勇、刘洁琼发生殴斗。殴斗中,刘洁琼与被害人刘某倒地扭打,被告人龙某将被害人刘某腹部踢伤,致其流产。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受损伤程度为轻伤。破案后,被告人龙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币4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抓获、破案经过,被害人刘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胡某甲、王某、杨某、胡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借条,病历,医院检查报告,法医学鉴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及被告人龙某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龙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龙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与定性不持异议,无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龙某受刘洁琼(另案处理)邀约与胡勇一起前往武汉市汉阳区郭茨口20号的麻将室内寻找杨某索要债务时,与杨某的女友刘某发生争执,刘洁琼动手殴打了刘某。杨某闻讯后带人赶至现场,与被告人龙某及胡勇、刘洁琼发生打斗。刘洁琼与刘某扭打致刘某摔倒在地,被告人龙某即上前朝刘某腹部踢了一脚。刘某经送医院治疗,后因腹部被踢伤致早孕流产,其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龙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龙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龙某的到案情况。2、证人胡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1月28日20时许,在郭茨口20号的麻将室,刘洁琼进来问杨某在吗?有人指着刘某说,她是杨某的老婆。刘洁琼对刘某说,你把杨某找来,他欠我的钱,刘某说不知道杨某在哪里,刘洁琼就掴了刘某两巴掌,打得很重,声音较大,刘某把脸捂住说,我怀孕了,你别打我。这时“110”警察来了解情况,后杨某带人与刘洁琼一起来的一个瘦个子男的打了起来。刘洁琼就抓住刘某的头发把刘某摔倒在地上,双方相互抓住对方头发对打,这时龙某就在她俩旁,用脚踢了刘某的肚子一脚,第二脚好像是踢了刘某的头部,接着又对倒地的刘某踢,旁边有人用脚挡了一下,这一脚就踢到刘洁琼的头上了。刘某好像是被街坊送到医院去的。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胡某甲、杨某、余某、王某的证言等证据印证了上述相关事实。4、病历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刘某因腹部被踢伤致早孕流产,损伤程度属轻伤。5、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实了本案民事部分的赔偿及谅解情况。6、身份信息表、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龙某的身份及前科情况。7、被告人龙某的供述与上述事实基本吻合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受人邀约后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当庭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其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曾因犯罪被判过刑,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江涛人民陪审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李弘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瞿桂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