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32-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某某,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确认并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