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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32-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某某,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确认并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