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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番法民一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陈焕莲与邓军友、梁洁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焕莲,邓军友,梁洁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番法民一初字第474号原告陈焕莲,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渐佳,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军友,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梁洁莹,女,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陈焕莲诉被告邓军友、梁洁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焕莲委托代理人陈渐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军友、梁洁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邓军友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得人民币1万元,并于2010年5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于201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全部款项并支付利息2000元。请求判令:1、被告邓军友向原告偿还欠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万元为本金,按每年2000元的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被告梁洁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邓军友、梁洁莹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日被告邓军友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1年4月30日,每年利息2000元。借款时两被告邓军友、梁洁莹为夫妻关系。至今,被告未向原告还款及支付利息。本院认为:2010年5月1日被告邓军友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确认该民间借贷合法、有效;被告逾期不还款,现原告提出起诉,被告应偿还该欠款。两被告是夫妻,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上述借款约定的利息及利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军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焕莲偿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每年2000元,从2010年5月1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时止);二、被告梁洁莹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760元(含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邓军友、梁洁莹负担。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区伟达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区洁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俊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