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元红芳与李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红芳,李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28号原告元红芳,女,汉族。被告李文龙,男,汉族。元红芳与李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元红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元红芳诉称,2008年秋天,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钱,原告随后取2万元送到被告家中。大约在2009年年底被告给原告还了1万元,下欠1万元未还。2010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到原告家中,因调煤资金紧张再次向原告借了16000元整,并书写了共欠原告26000元的条据,并注明还款计划为:2012年11月底开始还款,12月底一次还清。2012年至今被告一直联系不上,原告遂诉请被告偿还借款2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递交了书证欠条一份,证明2010年10月17日,李文龙书写欠条一份,证明欠款事实。被告李文龙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7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6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记载:“今欠元红芳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还款计划:从2012年11月底开始还款,12月底一次还清。”后被告未能及时还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按约定及时清偿债务。原告要求由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清付原告元红芳借款26000元。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李文龙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奚俊涛审 判 员 刘红春代审判员 刘 焘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涛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