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乳执字第13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张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1357-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1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史某,女,1958年4月12日出生。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史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张某送达了协助单位为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乳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张某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诸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少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