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执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王学迎与孔祥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迎,孔祥军,黄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1037号申请执行人王学迎,男,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孔祥军,男,1976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黄艳,女,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224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孔祥军、黄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孔祥军、黄艳所有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健审判员 朱 磊审判员 刘成宝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靖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