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青莲与俞林苏、奉化市顺星冲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642号原告王青莲与被告俞林苏、奉化市顺星冲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青莲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俞林苏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奉化市顺星冲件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已因另案被我院依法拍卖,本案参与分配。截止2013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俞林苏、奉化市顺星冲件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王青莲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执行费37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64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玮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楼文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