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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406号原告: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孝华。委托代理人:何寅良。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霄。委托代理人:万小鹤。原告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博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建强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驰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寅良,被告建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小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驰博公司起诉称:2011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下属上海分公司签订管桩加工定作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因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航头基地C-6地块小学建设项目工程需要向原告定作PCAB400×95型、PCB400×95型管桩,单价分别为118元/米、128元/米,合同还对付款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管桩,并于2011年12月6日经双方结算,确认原告向被告交付了PCAB400×95型管桩19210米、PCB400×95型管桩300米,总价2305180元,但被告未按约定付款,至今尚欠50518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定作款50518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505180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倍计算),暂计算到起诉之日为9152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驰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驰博公司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被告建工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以证明原告、被告的主体资格。2、加工定作合同1份,主要内容为:2011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下属上海分公司签订加工定作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因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航头基地C-6地块小学建设项目工程需要向原告定作PCAB400×95型、PCB400×95型管桩,单价分别为118元/米、128元/米;产品标准按10G409图集标准;如定作方对质量有异议,必须在验收后7天内向承揽方提出;数量按实际发生结算;合同签订后付5万元,打桩结束后付总价80%,余额在2012年3月底前付清等。以证明签订合同的事实。3、结算单1份,主要内容为:航头基地C-6地块小学工程,供货管桩PCAB400×95型管桩19210米、PCB400×95型管桩300米,总价2305180元;2011.12.6等。以证明管桩供货结算的事实。被告建工公司同意支付欠款505180元,但不同意支付利息损失。被告建工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建工公司对原告驰博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故均可予确认。本院同时确认原告起诉所诉事实。本院认为,原告驰博公司与被告建工公司对双方存在定作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05180元的事实无异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合同法处理违约责任,故原告有权依法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其请求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赔偿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予以调整;被告不同意支付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5180元,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5051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2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上述款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嘉兴市驰博管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67元,减半收取4803.50元,保全申请费3720元,合计诉讼费用8603.50元,由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建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