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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潘民一初字第01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克平,XX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潘民一初字第01442号原告:杨克平,男,1969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XX荣,女,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潘集镇医院医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克平诉被告XX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克平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克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杨克平负担。审判员  余占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路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