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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来民一初字第01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杜康峰与朱永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康峰,朱永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1395号原告:杜康峰,男,1975年2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张金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永祥,男,1975年7月4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康峰与被告朱永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康峰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康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康峰负担。审 判 员  左世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