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与王孝贤、李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王孝贤,李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6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代表人李三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觉明,男,1959年3月26日出生,系该行员工。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郭学文,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系该行员工。其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孝贤,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李会,女,1988年4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与被告王孝贤、李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洪审 判 员 万德安人民陪审员 高志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