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广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广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1046号原告: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曹兵安。委托代理人:荣涛,男,六安市丽华物业公司职员。被告:张广群,女,汉族,住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广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琼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