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执字第16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远东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守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远东石材有限公司,王守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696-1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远东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亭,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守臣,男,195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招远市远东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守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招远市远东石材有限公司以本院(2010)莱州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守臣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守臣有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守臣所有的房屋一处。二、被执行人王守臣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洪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