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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淑青与被告张国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青,张国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121号原告赵淑青。被告张国云。原告赵淑青与被告张国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赵淑青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淑青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淑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0元,由原告赵淑青负担。审 判 长  司利国审 判 员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盖世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