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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刑执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叶征受贿罪,叶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刑执字第1567号罪犯叶征。罪犯叶征因犯受贿罪,本院于2003年3月22日作出(2003)温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交付执行期间,该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本院于2003年10月至2012年10月已分别逐年作出准予暂予监外执行各一年的决定。2005年4月8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又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现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认为该犯仍有严重疾病,向本院提请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建敏出庭进行法律监督,温州市公安局指派干警胡荣文、姜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叶征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认为罪犯叶征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公安民警及辖区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现罪犯叶征的病情经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学司法鉴定,属严重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其延长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提请本院决定。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庭审意见认为,罪犯叶征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能服从管教,积极服从社区矫正及辖区公安民警的日常管理,其病情及相关法律规定符合假释条件,同时考虑到该犯年老多病,不致危害社会。建议法庭对其依法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征在监外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服从公安机关和社会矫正的管理,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社会群众反映良好,同时考虑到现该犯辖区的司法机关调查评估报告,愿意接收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认定的以上的事实的证据有: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学司法鉴定书和温州市鹿城区社区矫正办公室与鹿城区司法局对罪犯叶征在监外执行期间的表现及调查报告等证实,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叶征在监外执行期间,能安心治病,服从公安机关的管教和社区矫正日常管理,积极接受群众监督,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自己的活动和思想情况,确有悔罪表现。同时考虑到该犯年老多病,不致再危害社会可能。根据相关文件与法律规定,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延长监外执行意见不当。检察机关提请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征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7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玲珑审判员  叶 峰审判员  徐继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欢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