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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民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01)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馆民初字第2354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乔某,农民。原告陈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晓东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凯、人民陪审员武庆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女孩乔某甲,××××年××月生育男孩乔某乙。由于性格不和,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好吃懒做不顾家庭,对孩子没有尽到父亲应尽的义务,与原告常因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男孩乔某乙,婚生女孩乔某甲,抚养费由被告支付。被告乔某辩称,其并非原告所述好吃懒做不顾家庭,其外出打工也是为了避免与原告争吵。对于两个孩子愿意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原、被告未向法庭提交有效证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年××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女孩乔某甲,××××年××月生育男孩乔某乙。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法院起诉,以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男孩乔某乙,婚生女孩乔某甲,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称其愿意尽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因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育有两名子女,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原告以双方因琐事争吵,被告不顾家为由要求离婚。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以不准许原、被告离婚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晓东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人民陪审员  武庆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