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都江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骆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都江刑初字第440号公诉机关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X。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24日以都检刑诉[2013]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X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骆X于2013年10月7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建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