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民初字第2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余姚市三联塑料制品厂与罗国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三联塑料制品厂,罗国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837号原告:余姚市三联塑料制品厂。代表人:符月忠。委托代理人:沈伟灿。被告:罗国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三联塑料制品厂与被告罗国云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余姚市三联塑料制品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市三联塑料制品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三联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余姚市三联塑料制品厂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朱章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洪露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