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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李燕飞与徐勇、滁州市凯峰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飞,徐勇,滁州市凯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38号原告:李燕飞,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吴际,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勇,男,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滁州市凯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振开,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龚乐,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李燕飞诉被告徐勇、滁州市凯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燕飞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勇、滁州市凯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燕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燕飞负担。审判员  杨克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庆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