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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朱坤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62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坤,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捕前暂住太原市万柏林区。2008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8年7月17日刑满释放;2010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5月1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坤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清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朱坤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某宿舍门口附近,趁推自行车的路人种某不备,盗窃其自行车前筐内的黑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440元等物,被告人朱坤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抓获,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坤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2013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颜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