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充民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淑琼与被申请人冯成珍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淑琼,冯成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充民保字第132号申请人李淑琼。被申请人冯成珍。申请人李淑琼因与被申请人冯成珍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冯成珍所有位于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北街8号7幢1-3-2号房屋。申请人已提供李淑琼坐落于西充县晋城镇虹溪路96号2幢1单元4楼2号的住宅房屋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位于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北街8号7幢1-3-2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将该房屋转移、变卖、抵押、赠与、损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书在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