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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张祥余、张祥信与陈明康、张和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祥余,张祥信,陈明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341号申请执行人张祥余,男,汉族,1976年8月25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申请执行人张祥信,男,汉族,1971年4月28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执行人陈明康,男,生于1963年5月5日,汉族,安康人,住汉滨区新城办。张祥余、张祥信与陈明康、张和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安汉民初字第00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陈明康将位于汉滨区新城办大树岭村十一组的土地(四至界畔见土地租用协议)返还给张祥余、张祥信。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祥余、张祥信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陈明康因涉嫌贩毒被公安机关羁押,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经村组干部在场,将位于汉���区新城办大树岭村十一组的土地(四至界畔见土地租用协议)交付给了张祥余、张祥信。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077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乐发波审 判 员 晏 斌审 判 员 郑安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晓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