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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7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7376号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66年4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龙驹镇。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0年5月21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龙驹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