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7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7376号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66年4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龙驹镇。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0年5月21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龙驹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