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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华娟与被执行人常争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宋华娟.被执行人常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华娟与被执行人常争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耀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60000元、婚生子常皓保险费2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婚前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一审受理费150元,本案执行费1250元,以上共计914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1400元及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锋审 判 员  王建文助理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