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二初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秦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漠海丽江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秦丰商贸有限公司,榆林市漠海丽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0869号原告榆林市秦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榆林市漠海丽江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秦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漠海丽江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秦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秦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秦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榆林市漠海丽江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退还原告榆林市秦丰商贸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