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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849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秦有英,兴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是正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喜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蒋绍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