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849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秦有英,兴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是正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喜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蒋绍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