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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刑终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李敬文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李敬文;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刑终字第143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敬文。2012年10月24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3年4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敬文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3年8月18日作出(2013)秦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敬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敬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敬文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李敬文自愿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敬文撤回上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海代理审判员  钱偶芳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陈筱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