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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一初字01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曹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01369号原告:曹某,女,汉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市民。委托代理人:亓峰,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临泉县人,初中文化,驾驶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782.50元,由原告负担。���判员王甫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影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