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刘某、贺某某与大荔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贺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农民,住所泾阳县王渠镇。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同上,系刘某之夫。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刘某、贺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荔民初字第01400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9月22日已产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贺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67675.38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某某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款67675.38元全部履行完毕,且权利人刘某、贺某某已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荔民初字第014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初来审判员 党树兴审判员 王进军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本永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