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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何 某 某 与 黄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案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932号原告何某某,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被告黄某某,女,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征收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登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