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何 某 某 与 黄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案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932号原告何某某,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被告黄某某,女,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征收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登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