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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韩凤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张某,黎某某,武汉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96-5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甲,女,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申请执行人韩某乙,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申请执行人韩某丙,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委托代理人韩某丙,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系韩某甲、韩某乙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张某,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被执行人黎某某,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夏区人。(系被执行人张某之妻)。被执行人武汉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是此,本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武汉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履行5024.00元。2013年10月22日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与被执行人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自愿以自己所有的登记在武汉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鄂A×××××轻型仓栅式货车抵偿本案下欠25352.34元的赔偿义务。现已履行完毕。本���认为:申请执行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能与被执行人张某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张某、黎某某、武汉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已履行本案全部义务,本案执结,是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郑绪刚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维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