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付世春与厦门盛世名都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世春,厦门盛世名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3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世春,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盛世名都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名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飞,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世春与被上诉人厦门盛世名都商贸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江法民初字第03246号民事判决,付世春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付世春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付世春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世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付世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赵文建代理审判员 刘润荔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廖 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