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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解珍女与扬中市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珍,扬中市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商初字第238号原告解珍女,女,1950年3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扬中市人。委托代理人张卫华,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中市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纪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秀娟,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解珍女与被告扬中市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扬中市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珍女撤回对被告扬中市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季 晖人民陪审员  王永和人民陪审员  沈俊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锡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