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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为与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静,崔海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729号原告白静,女,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时村营乡上陈村。被告崔海超,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固义乡西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静为与崔海超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白静为负担。审判长  白建刚审判员  孟海江审判员  侯永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