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3-12-02

案件名称

赵梅兰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0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梅兰,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因本案于2010年12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辉,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梅兰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枝、李某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赵梅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赵梅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枝、李某秋人民币190576.5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枝、李某秋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人赵梅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即被告人赵梅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发回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经重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一重字第1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赵梅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腾、李萌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梅兰及其辩护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赵梅兰与被害人李某清系夫妻关系。2010年12月19日17时许,赵梅兰与李某清在二人暂住的东莞市清溪镇荔横路3号某套出租屋407房喝酒。期间,李某清称在外面曾与多名女人发生性关系,赵梅兰听后非常愤怒,后李某清独自离开出租屋到楼下看报。19时10分许,当李某清回到407房外敲门时,赵梅兰开门后持水果刀朝李某清左上臂、左胸部及左腋下各刺一刀,李某清被刺进屋后伤重倒地,后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赵梅兰无视国法,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梅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赵梅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证据之间并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不足以认定被害人的死亡就是赵梅兰所为,对赵梅兰应作无罪处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一)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赵梅兰构成故意伤害罪。1、赵梅兰在侦查机关作三份有罪供述,对自己犯罪细节进行了详细供述(有讯问录像),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进行了指认,目前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存在刑讯逼供。2、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显示,该套房有407(被害人所住)、408、409三个房间,根据408住户王某润等人的证言,王某润在当天18时40分左右离开出租屋直到案发后回到房间被警察拦住,与其同住的王某琴(王某润姐姐)当时也不在408房,而且当时409房房门关着,没有灯光,基本上可以排除408房和409房租客作案的可能。血迹是从客厅靠近407房的门口开始才有的,一直延续到407房门内,可见凶手一定是在该出租屋客厅且靠近407房门的地方刺伤被害人的。客厅门口安装的铁门紧闭,据王某润等人的证言及现场照片证实该铁门在推拉时会与地面发出较大的磨擦声,加之房东等人均称其在二楼楼道附近打麻将,始终未发现其他人进出该楼,并称在监控录像里也没有看到陌生人出入,防护网也无异常,基本可以排除其他人进入出租屋作案的可能性。综上,可以作出合理推断,认定赵梅兰作案。3、赵梅兰供认其系用放在棕色女式挂包的水果刀将李某清捅伤,并对水果刀作了辨认;其还供认虽不记得捅李某清的刀放在哪里,但记得没有清洗过和抹过。侦查人员在赵梅兰包中起获到刀具,经鉴定,在该刀具上提取到了被害人血迹,因而认定该刀具就是刺伤被害人的作案工具。赵梅兰辩解该刀具是侦查人员塞进去的说法毫无根据,不能成立。4、赵梅兰女儿的证言称赵梅兰一直对李某清不好,经常打骂,而且在案发前看见赵买了一把刀回去,在案发前还听李某清说赵用刀刺他,只是因为有烟盒挡住所以没刺伤。经李某秋指认,作案刀具与其之前见过赵梅兰购买的刀具相似。5、赵梅兰亲属及工友的证言虽然不能直接证实其作案,但均可以证实赵梅兰脾气暴躁,长期打骂被害人李某清,与其女儿李某秋的证言及赵梅兰有罪供述中部分内容相印证。综上,赵梅兰辩解本身存在的诸多矛盾结合本案现有证据状况,检察员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赵梅兰刺伤李某清这一事实。(二)对赵梅兰量刑的综合评述。一审判决对赵梅兰量刑进行的评述详细、合理,阐述了对赵梅兰量刑留有余地(婚姻家庭纠纷)的理由,结合本案的证据情况,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量刑适当,建议予以维持。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赵梅兰与被害人李某清(男,殁年41岁)系夫妻关系,但感情较差。2010年,两人一同到东莞市务工。同年12月19日17时许,赵梅兰与李某清在二人暂住的东莞市清溪镇荔横路3号某套出租屋407房喝酒期间,李某清称在外面曾与多名女子发生性关系,赵梅兰听后非常愤怒,后李某清独自离开出租屋到楼下看报。19时10分许,当李某清回到407房外敲门时,赵梅兰从其挂包内取出一把水果刀,开门后持水果刀朝李某清左上臂、左胸部及左腋下各刺一刀,李某清被刺伤后倒地。李某清因被刺伤左胸及左腋后线第5肋间处致心脏、左肺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朱某平(涉案出租屋房东朱某华父亲,报案人)的证言:我在东莞市清溪镇荔横某幼儿园对面承包了一出租屋,并住在该出租屋二楼。2010年12月19日19时10分左右,在我管理的出租屋407房有一名男子受伤了。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当天18时55分左右,我在出租屋二楼走廊拐角的小客厅看别人打麻将,儿子朱某华正准备下楼上班。两分钟后我接到朱某华的电话称有一名男子坐在出租楼一楼门口的沙发上,叫我去看一下。因为害怕是小偷,我去到一楼看了一下,发现那正是407房受伤的男子。我当时问那男子为什么不回房间,该男子说没有钥匙。我便继续到二楼看别人打麻将。十分钟后,那受伤男子的老婆突然神色慌张地跑到二楼走廊说她老公被别人杀了,叫我们帮忙救她老公。我打了120和110报警,并打电话告诉儿子此事,之后与她一起上去四楼。去到407房前客厅就看到客厅地上有一大滩血迹,一直延伸到407房。那受伤男子满身是血地侧身躺在407房进门地上一动不动,我没看见有明显的打斗痕迹。受伤男子及其妻子是十天前搬进407房的,当时他们称是在某厂上班的。出租屋的四楼有四套房,407房是一个套房里的一间房,该套房有一厅三房,分别是407、408和409,每套房都有独立的铁门。要到四楼就只有一个楼梯出入,没有第二条通道,因为楼顶的天台门是锁着的。一楼的楼梯间装了个摄像头,所有进出的人都能拍到。后来我看了2010年12月19日17时许至20时许的监控录像,没有发现陌生人进出出租房。当晚案发后,我也没发现有租客突然离开。朱某平辨认出上诉人赵梅兰就是向其求救的407房女租客。2、到案经过,证实2010年12月19日19时许,东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清溪派出所接110转报称,该镇荔横路某幼儿园旁边出租屋407房有人被刀捅伤。侦查人员到场后发现伤者躺在407房内地板上,左胸部有两处刀伤,左手臂上有一处刀伤,周围有大量血迹,一女子在房内陪同。经调查,伤者叫李某清,房内女子叫赵梅兰,二人系夫妻,且关系较差。技术人员勘查现场时,在407房一蛇皮袋中赵梅兰的女式挎包内发现一把带新鲜血迹的水果刀。清溪派出所据此认定赵梅兰有作案嫌疑,于当日20时40分将赵刑事拘传至该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中心现场位于东莞市清溪镇荔横路3号某套出租屋407房。荔横路3号东北侧是荔横路5号及7号;西南侧是荔横路1号。荔横路3号与荔横路1号、5号及7号四栋楼房是天台相连的四层高楼房,荔横路3号的楼梯间位于楼房的西北侧,一楼楼梯往二楼楼梯中间处墙上有一摄像头。二楼楼梯窗户、三楼楼梯窗户以及四楼楼梯窗户均有防护网,防护网无异常。荔横路3号该套出租屋坐东南向西北,进门是客厅,客厅东南面是409房;南面有一过道,该过道通往厨房及公用卫生间;西南面偏南是408房;西南面是407房。客厅的西南侧地面从东北向西南依次有血泊、滴落血迹、行进血迹及滴落血迹(四处血迹均已提取)延伸至407房门前。407房房间门前地面有滴落血迹(已提取),房门后地面上有一枚烟蒂(已提取)。房间的东南靠墙地上有一个行李包,行李包内有一个手提包及数件衣服,手提包内有一把水果刀(已提取)及一个钱包,水果刀刀刃两面均有血迹(已提取),钱包内侧有血迹(已提取);南面靠墙角有一个被子袋,被子袋的西北侧地上有一个酒瓶及一个酒瓶盖;北面靠墙角有一张床,床的东侧靠房门处地上有一个酒瓶,中央处地面有血迹(已提取)。荔横路3号该套出租屋内的407房、408房、409房厨房以及公用卫生间的窗户均有防护网,防护网无异常。荔横路3号楼房的天台楼梯间门外侧锁有挂锁。除提取上述血迹及物证外,公安人员还在现场提取酒瓶瓶口与瓶盖擦拭物四份,赵梅兰左右手指甲各一片,赵梅兰右手背上及右脚鞋尖上血迹各一处。4、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证实上诉人赵梅兰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66.2毫克/100毫升。5、法医学尸体报告书及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某清左胸部乳头外上方见2.5cm创口,深达胸腔。左腋后线第5肋间见2cm创口,深达胸腔。左上臂中下段前侧见2.5cm创口,深达皮下,外侧见1.5×1cm皮下出血。左季肋部见1.6×0.5cm擦伤。以上创口均创缘整齐,创周无挫伤带,创腔内无组织间桥。解剖见:左胸部创口经第4肋间进入胸腔,纵膈血肿,心包前壁见3.5cm破裂口,心包腔积血250ml,右心房见2.5cm透壁创。左腋后线第5肋间创口经第5肋间进入胸腔,左肺下叶见0.5cm破裂口,左侧胸腔积血200ml。肝、脾色淡,脾被膜皱缩。结论为:被害人李某清系被他人持锐器刺伤左胸以及左腋后线第5肋间处致心脏、左肺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6、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1)现场407房门外地面血迹1号、2号、3号、4号、407房内袋子内女士挂包刀刃上血迹、407房间地面血迹7号、407房间地面血迹8号、407房间里侧墙角处瓶盖擦拭物、407房间门后后侧庐山烟头均为被害人李某清所留的概率大于99.999999999%。(2)上诉人赵梅兰左手指甲内容物不排除其中包含有李某清的基因成份。(3)上诉人赵梅兰右手背可疑血迹不排除其中包含有李某清和赵梅兰的基因成份。7、李某秋(赵梅兰与李某清之女)证言:自我懂事至今,赵梅兰与李某清的感情都不好,而且赵梅兰很多疑,一旦发现李某清与别的女人说话就会觉得李某清对不起她,还经常打李某清。奶奶告诉我赵梅兰曾用钳子夹伤及用剪刀捅伤过李某清,但原因是什么就不知道。我七岁那年没钱交学费,问赵梅兰要钱,赵梅兰因不给钱我交学费而与李某清发生争吵并拿菜刀想砍李某清,当时被邻居拦住了,之后赵梅兰就放火把家烧了,接着离开家。过了几年,赵梅兰带了一个小男孩李某回家,后来那男孩病发,接着就有一个男人来家里把赵梅兰与那小男孩接走了。我长大后赵梅兰才告诉我那小男孩是她在外面与别人生的。自赵梅兰离开家,李某清就一个人生活,没有与其他女的在一起。我十岁那年,李某清一个人到外地打工。2010年3月份,赵梅兰带着李某不知因何事又回家与李某清一起生活,我们家人还是接受了赵梅兰和李某。之后我跟随赵梅兰与李某清到东莞石排镇一家工厂打工。上班不到一个月,李某清在车间里与一名女同事讲了话,被赵梅兰知道了,赵梅兰因此事而骂李某清,还在车间里打了李某清。一段时间后,我又看见李某清与赵梅兰在车间里打架,后来李某清告诉我,因他跟车间女同事说了两句话就被赵梅兰打,我想劝解他们二人,便与李某清到赵梅兰住处等赵。当时我看见赵梅兰从外面拿着一把长约30厘米的单刃水果刀回来,后来就一直将那刀放在她的棕色皮革挎包里。第二天上班,李某清告诉我,赵梅兰昨晚用小刀捅他,幸亏被我之前买给他的一包烟挡住了,没有捅到。再过了一段时间,又因为李某清与女同事说话的事,我们一家三口又去到清溪镇荔横某厂上班,其间我没有见过赵梅兰与李某清打架。但赵梅兰因李某清与车间里的女同事说话而骂李某清的事情就有好几次,例如有一次李某清在车间开啤机,另一女同事在李某清旁边帮忙削产品的边,赵梅兰见到了,就用手指着李某清说:“小心点!”意思不能让别的女人靠近李某清。刚来东莞的时候,我与赵梅兰各有一台手机,李某清没有手机,后来我自己挣钱买了台新手机就想将旧的给李某清,赵梅兰知道后不让李某清拿手机,怕他与别的女人联系。李某清在该厂期间的工资都由赵梅兰保管,平时开支也是她安排,但是她一分钱也不给李某清,李某清有时候还要向我要钱买烟。我从来没听赵梅兰或者李某清提过有黑社会找麻烦之类的事情。该厂一共才1百多人,平时很少看到或听到打架、盗窃之类的事,更没有听说过有黑社会。2010年12月25日,公安人员安排我与姑姑李某某到法医鉴定中心辨认遗体,我确认那是我父亲李某清。李某秋辨认出赵梅兰平时使用的棕色挂包,辨认出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刀具与赵梅兰购买的小刀特征相似。8、李某某(李某清姐姐)的证言:我弟弟李某清经人介绍认识了赵梅兰,二人于1992年结婚,1993年生下李某秋。赵梅兰脾气很暴躁,曾有四次因为发脾气随手拿剪刀或刀要刺李某清,有一次还把李某清的手刺伤了,还有一次发脾气放火烧了自己的房子,幸好及时扑灭了。赵梅兰于2000年就离开了李某清,当时李某清在长春打工,所以没有办理离婚手续。李某清回来时有去找过赵梅兰,但赵梅兰不肯跟李某清回家。之后赵梅兰在外面与别人生了一个男孩,叫赵某,并于2010年5月将赵某带回家。当时李某清在外打工,我母亲陈某枝因可怜赵梅兰的处境就收留她与赵某。李某清回来后,赵梅兰向他认错,承诺以后会好好与李某清过日子,李某清才收留赵梅兰与赵某。在我母亲生日过后,李某清与赵梅兰带着李某秋到东莞打工,十多天后李某秋就打电话回家说赵梅兰用水果刀捅李某清的大腿,幸亏裤子有个烟盒挡住了。2010年12月初李某秋一个人回老家,说两三个月前赵梅兰与李某清还打起架来。9、石某武(李某清在家乡的邻居)的证言:我是李某清的老乡兼邻居。我知道赵梅兰与李某清夫妻关系不是很好,在九年前因为夫妻感情不合,再加上李某清家里经济困难,赵梅兰忍受不了生活的艰苦就丢下丈夫与女儿自己跑到山西,并与山西的男子结婚生下儿子李某。赵梅兰性格不好,不但不孝顺李某清的母亲,十年前还曾放火烧了自己的家。李某清是比较怕赵梅兰的。石某武辨认出上诉人赵梅兰。10、吴某情的证言:我与赵梅兰是某电子厂的同事及舍友。赵梅兰是2010年6月22日进入该电子厂的,到了同年12月初,赵梅兰就搬出去和其丈夫李某清住在荔横村某幼儿园旁边的出租屋。赵梅兰性格暴躁,平时喜欢骂人,嫉妒心很强,有时李某清和别的女的说话,赵梅兰就会骂那个女的是鸡婆,所以厂里的同事都不是很喜欢赵梅兰,而李某清看起来比较老实。11、吴某燕的证言:我与赵梅兰是同事,我知道赵梅兰对她老公疑心比较重。赵梅兰只要见到她老公与一些女同事说话,就会去骂那些女同事,说人家勾搭她老公。她老公只是与厂里的同事说工作的事,赵梅兰就说她老公在外有第三者,其实她老公还是比较老实的。一个月前赵梅兰听厂里人说她老公在外面与一名厂里叫刘某的女子一起走路,赵梅兰以为那女子是我,上班时就不停地骂我是“鸡婆”什么的。后来我找了赵梅兰夫妻俩,当面问了她老公,赵的老公说不认识我,赵梅兰才知道错怪我了。还有一次因为赵梅兰的老公跟一名同在一个部门上班的四川女孩说了话,赵梅兰就去把四川那女孩骂了一通,后来那女孩离厂了。12、刘某的证言:我和赵梅兰(赵美兰)、李某清夫妇是同事。赵梅兰与李某清的关系不好,赵梅兰是个很泼辣蛮横的人,只要李某清跟女孩子说话,赵梅兰就会去骂李某清和那女孩子,但李某清每次都是不说话,任由赵梅兰骂。赵梅兰与李某清夫妻俩是大约是一周前才搬到清溪荔横村这边的出租屋住。案发两天前18时15分许,我曾见到赵梅兰与一个陌生男子在一起。2010年12月19日19时20分许,我正和几个老乡在出租屋的二楼过道上打麻将,赵梅兰满身酒气地走到二楼楼梯间处喊,叫我们赶紧打电话救她老公,说她老公被人捅了好几刀。我在打麻将期间没有见过其他可疑人上楼,后来听房东的父亲说19时许看到李某清一个人坐在一楼楼梯间的沙发上看报纸,因为没有钥匙回家。13、王某润的证言:我和姐姐王某琴暂住在东莞市清溪镇荔横路3号某出租屋408房。出租屋的408房、407房和409房是一套房,客厅、洗手间与厨房是公用的。407房那对夫妻大约是10天前(2010年12月10日左右)搬过来的。2010年12月19日17时40分许,我下班回到出租房,出租房大门没有锁,只是合上了。当时409房的房门关着,也没有灯光。407房的房门是关着的,房间的灯是开着的,房里隐约有说话的声音传出来,但我听不清楚。大约18时40分许,我离开出租屋,下楼时没见到陌生人上楼或其他异常情况。从我回到宿舍到离开宿舍这段时间没有人进过我们这套房,因为大门很紧,开关时都会发出很大的摩擦声,我在房间里没有听见过摩擦声。王某润辨认出上诉人赵梅兰就是居住在东莞市清溪镇荔横路3号某出租屋407房内的女子。14、王某琴的证言,证实的情况与证人王某润基本一致。王某琴辨认出上诉人赵梅兰就是住在东莞市清溪镇荔横村一出租屋407房那对夫妻中的女子。15、陈某田的证言:我与李某清夫妇同在清溪镇荔横某厂工作,李某清与他妻子都是该厂的临时工,住在我女朋友王某琴住处的隔壁407房,大约是案发十天前搬过来的。2010年12月19日12时30分许,我到王某琴的出租屋玩,经过李某清房间时看到房门是关上的,里面没有什么声音。大约过了10分钟,李某清的妻子提着水桶从房门外经过,朝厕所方向走去,我随手将房门关上。陈某田辨认出上诉人赵梅兰就是李某清的妻子。16、朱某华(涉案出租屋房东)的证言:我在东莞市清溪镇荔横某幼儿园旁承包了一栋出租屋交给我父亲朱某平管理。该出租屋共有四层,一楼是店面,二楼及以上用来出租,本来有两个楼梯上落,但为了方便管理,我就把其中一个楼梯道锁了。我和朱某平住在二楼楼道口的一个房间里,房门口就对着楼梯道。2010年12月19日19时许,我推着自行车从二楼下到一楼,看见一名穿白色厂服外套的男子坐在一楼楼梯口低着头看报纸,我当时并没有认出是租客,便边走边打电话给我父亲朱某平让其下一楼看看那人是谁,是不是小偷,接着我便离开了。19时20分许,朱某平打电话来说四楼出事了,有人被捅伤了。我马上赶回出租屋,看到之前在一楼看报纸的男子躺在407室地上,身上和地上均有血迹。17、胡某琼的证言:我住在东莞市清溪镇荔横某某厂旁一出租屋,与李某清、赵梅兰(称赵美兰)同在清溪镇荔横某厂上班。我居住的那栋出租屋四楼有两个大房间,上楼梯后右边有一大房间,里面有3个单间。赵梅兰就住在里面右边的第一个单间。2010年12月19日19时许,当时我正在出租屋2楼看老乡打麻将,房东的父亲朱某平也在,房东打了一阵就下楼去上班了。没多久,朱某平接到房东的电话,让他下去看看一楼那在看报纸的陌生人是不是小偷。朱某平下去一会就上来了,其间我没看到有其他陌生人出入。过了十分钟,李某清的老婆赵梅兰突然满身酒气地站在2楼走道,叫人帮忙打电话报警,并说她老公被别人捅了。我去到四楼看到大厅地上有一滩血。我听厂里的人说赵梅兰和李某清是先后进入某厂工作的,赵梅兰对别人说李某清只是她表哥,其女儿李某秋只是干女儿。18、陈某的证言:我暂住在东莞市清溪镇荔横路3号某出租楼某房。2010年12月19日19时许,我在出租楼三楼楼梯口见到一名妇女神情慌张地拿着手机在讲电话,我听到她对着电话说:“在荔横某塑胶厂这边,幼儿园旁边的四楼,我老公被捅了三刀,你们快过来呀!”当时电话里的对方问她具体位置,那妇女说不清楚就把电话递给我,我告诉对方在某某厂旁边,在某幼儿园旁边那栋楼。之后我把手机归还给那妇女,该妇女就上楼了。陈某辨认出上诉人赵梅兰就是将手机交给其让其告诉电话对方其所处位置的女子。19、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上诉人赵梅兰的身份等情况。20、户口薄,证实被害人李某清的身份等情况,其中李某清与上诉人赵梅兰是夫妻关系。21、入院死亡记录,证实被害人李某清经送院抢救无效于2010年12月19日20时17分死亡。22、审讯录像光盘,证实公安机关讯问上诉人赵梅兰的情况等。23、上诉人赵梅兰的供述:我与李某清是夫妻关系,生有一个女儿叫李某秋。2000年年初,我外出打工时认识了刘某松,之后与刘生了儿子赵某(后改名李某)。2010年年初,我带着李某回河南找李某清,后与李某清一起到东莞打工。2010年12月19日8时许,我与李某清一起回清溪某电子厂上班。走到厂门口时,碰到同事李建兰和她丈夫朱某忠从厂里出来,他们说今天不用上班了。随后我与李某清去到清溪镇荔横某酒店门前的摆摊吃早餐,回到出租屋大约是9时许。13时许,我和李某清外出吃午饭,饭后李某清说天气冷,提议喝点白酒取暖,我们二人就在某酒店附近的一家小店买了瓶白酒,回到位于清溪镇荔横路3号的出租屋。然后我与李某清躺在床上喝酒猜拳,输了就喝一瓶盖白酒,我喝了8盖白酒,李喝了6、7盖。其间我还打电话给女儿李某秋,讲完电话后,李某清对我说他在外面玩了很多女人,都是十七八岁的漂亮小姐,也睡过很多女人,可以排上一排。他也愿意给她们骗,结不结婚无所谓,人给他舒服就行。我听后很生气,没有继续聊下去。随后李某清开门离开了407房,我因为喝多了便用被子蒙着头躺在床上睡觉,但睡不着,想到自己为了家庭不舍得花一分钱,李某清却在外面乱搞,越想越生气,边想边哭,觉得很委屈。就在这时候,听到有人敲门,我知道是李某清回来了。当时我想到李某清就很气愤,想教训一下他。我于是从床上起来,到房门后面地上的棕色女式挂包里面拿出一把长约20厘米银白色刀柄的单刃水果刀。我开门见到是李某清后,就用右手握刀,朝李某清的左胸部位连捅了两三刀。捅了李某清之后我往房里走,李某清没有说话慢慢地跟着走进407房,边走边流血,一进屋就倒在地上,头朝房间里面,脸朝下。我见状抱着李某清的头哭,用手机打了110,但是说不清住处的具体地址。我又拿着手机跑下楼,刚好碰到二楼的一男一女下楼,我拿手机给那女的让她帮忙报警,那女的也说不清楚。我又跑到二楼,把手机给了房东,房东就打了110报警,之后我带房东上楼看李某清。房东只站在客厅,我独自跑到房间抱着李某清哭,后来有警察来到把我带回派出所。因为当时喝了酒,我不记得捅李某清的刀放哪里了,但记得没有清洗过和抹过。该刀是今年3月份,我在东莞市石排镇地摊买来削水果用的,平时放在我的棕色挂包里。上诉人赵梅兰辨认出6号刀具(案发现场提取的水果刀)就是其捅伤李某清时所用的水果刀。上诉人赵梅兰指认出东莞市清溪镇荔横村荔横路三号某出租屋407房门口就是其捅伤李某清的地方,指认出407房内李某清倒下的位置及装有水果刀的棕色挂包的位置。对于上诉人赵梅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经查,赵梅兰持刀捅伤被害人李某清致李死亡的犯罪事实,其本人曾供认在案,并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进行了指认,其供述与尸检鉴定、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审讯录像证实赵梅兰有罪供述真实、自然,未受到刑讯逼供。现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体系,足以定罪,理由如下:1、关于犯罪动机。赵梅兰供认是因听李某清说在外面与很多女人有过性关系,感到十分气愤,喝酒后借着酒意便持刀把李捅伤。证人李某秋、李某某、石某武、吴某情、吴某燕、刘某等则证实赵梅兰性格泼辣蛮横,脾气暴躁,控制欲强,不允许李某清与异性有任何交往,且动辄施暴。证人证实的赵梅兰脾气、性格、一贯表现、既往历史,均印证了赵梅兰作案动机、起因的合理性。2、关于作案工具。赵梅兰供认其系用放在棕色女式挂包的水果刀将李某清捅伤,并对水果刀作了辨认;其还供认虽不记得捅李某清的刀放在哪里,但记得没有清洗过和抹过。现场勘查表明在407房地上行李包内有一棕色女式挂包,包内有一水果刀;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显示该水果刀刀刃上留有血迹,经鉴定血迹系李某清所留。3、关于作案过程。赵梅兰供认案发当晚听到有人敲门,知道是李某清回来,便从棕色女式挂包里拿出水果刀;开门见是李某清后,就用右手握刀,朝李某清的左胸部位连捅两三刀;李某清被捅后跟着走进407房,边走边流血,进房后就倒在地上。现场勘查证实客厅的西南侧地面从东北向西南依次有血泊、滴落血迹、行进血迹及滴落血迹延伸至407房门前;407房房间门前地面有滴落血迹。尸检报告显示李某清身上有三处锐器创口,分别位于左胸部、左腋后线第5肋间及左上臂;李某清系被他人持锐器刺伤左胸以及左腋后线第5肋间处致心脏、左肺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综上,上诉人赵梅兰及其辩护人关于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梅兰无视国法,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梅兰心胸狭隘、生性多疑,在本案中因日常琐事即持刀捅刺自己丈夫身体要害部位,致其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是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对赵梅兰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赵梅兰及其辩护人认为赵梅兰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检察员提出对赵梅兰维持原判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上诉人赵梅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审 判 长  黄子奇代理审判员  傅惟惟代理审判员  连辉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超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