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庙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颜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X,叶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庙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颜X。委托代理人张振、仲芹,沭阳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X。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军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振、被告叶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后经常发生吵打,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与原告不是感情一直不和,我要求原告将我的伤治好后再谈离婚的事,现在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8年1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3月2日生女孩颜X,于2012年4月24日生女孩颜XX。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结婚登记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对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二女,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为维护家庭稳定,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颜X与被告叶X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代理审判员 李军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灵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