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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庆阳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范玉琴、麻存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某某,麻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庆阳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范某某被告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某某、麻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庆阳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飞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