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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民二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与叶阳春、叶建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叶阳春,叶建春,徐胜贤,周芙荣,李珍珠,刘平桃,罗和凤,汪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二初字第003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负责人:查根祥,该支行行长。被告:叶阳春,男,汉族,1956年11月17日生,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叶建春,男,汉族,1958年9月3日生,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徐胜贤,男,汉族,1979年8月22日生,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周芙荣,女,汉族,1958年10月5日生,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李珍珠,女,汉族,1963年3月30日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龚秀凤,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平桃,男,1963年7月23日生,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罗和凤,女,汉族,1967年3月24日生,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汪成,男,汉族,1969年7月1日生,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与被告叶阳春、叶建春、徐胜贤、周芙荣、李珍珠、刘平桃、罗和凤、汪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胡松华审 判 员  陈 丰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小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