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3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潘爱芹与王洪义、刘洪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爱芹,王洪义,刘洪芳,杜传峰,隋本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民初字第3092号原告潘爱芹,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6912078986.委托代理人周光明,高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义,性别:××,××年××月××日生,××族,系潍坊市××鞋业有限公司股东。被告刘洪芳,性别:××,××年××月××日生,××族,潍坊市××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甄文斌,高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传峰,性别:××,1967年5白9日生,××族,高密市××星水利机械厂负责人。身份证号码:370727196705090376.委托代理人蒋元春,高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隋本德,性别:××,××年××月××日生,××族,个体。原告潘爱芹与被告王洪义、刘洪芳、杜传峰、隋本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莉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爱芹的委托代理人周光明、被告王洪义和刘洪芳的委托代理人甄文斌、被告杜传峰的委托代理人蒋元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隋本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7日,被告王洪义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元,由被告刘洪芳、杜传峰、隋本德作为共同还款人,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期限。同日原告按照约定将款支付到被告指定的管义宝的帐号上。后因原告需用款向被告催要,四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诉讼费、担保费等实现该笔债权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洪义、刘洪芳辩称,借款属实。利息已经按约定月利率2分付至2012年10月30日。被告杜传峰辩称,借款属实。杜传峰在共同还款人一栏中签字属实,但杜传峰没有用钱,钱是王洪义用了,至于付息数额及时间被告杜传峰不清楚。被告隋本德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查查明,2012年6月7日,被告王洪义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元,由被告刘洪芳、杜传峰、隋本德作为共同还款人,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借据,内容:“借款借据借款人王洪义身份证号码:37072719671217093X地址:高密市家纺路1479号电话:1386460653815163678787放贷人:潘爱芹借款金额人民币(小写)600000.00人民币(大写)陆拾万元正月利率2%借款日期2012年6月7日借款人签名:王洪义(摁印)本合同共同还款人签名:杜传峰(摁印)刘洪芳(摁印)隋本德(摁印)”。同日,原告将款支付到被告王洪义指定的管义宝的帐户上599400元,余款600元以现金支付。借款后,被告按约定付息至2012年10月30日。之后,借款本息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一份、银行转帐凭证三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洪义向原告潘爱芹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应予以保护。被告杜传峰、刘洪芳、隋本德作为共同还款人,应与被告王洪义共同偿还上述借款。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600000元自2012年10月3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隋本德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洪义、刘洪芳、杜传峰、隋本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潘爱芹偿付借款本金600000元;二、被告王洪义、刘洪芳、杜传峰、隋本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潘爱芹支付利息(本金60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2年10月3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丽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