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2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与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谢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谢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2003号原告: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田镇马口医药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8815356-2。法定代表人:吴加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太康,男,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穴市河滩。组织机构代码:18041252-x。法定代表人:王怀山,该公司经理。被告:谢诚,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商人,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谢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谢诚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谢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天 友审 判 员 金 楚 才人民陪审员 ?吴汉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小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