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初字第012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翁选与李亮、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选,李亮,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1221-1号原告翁选,男,农民。委托代理人闫维章,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闫昆,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亮,男,农民。被告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9号碑林区政府大楼21层。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翁选与被告李亮、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翁选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李亮所有的陕AD54**号中型厢式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翁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亮所有的陕AD54**号厢式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 媛人民陪审员 薛志勤人民陪审员 辛伯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铁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