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林娟弟与李启年、孔令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娟弟,李启年,孔令标,孔德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申字第6号申请再审人林娟弟。被申请人李启年。原审被告孔令标。原审第三人孔德银。申请再审人林娟弟与被申请人李启年、原审被告孔令标、第三人孔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2)温瑞马商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林娟弟以李启年与孔德银之间系赌债,自己受胁迫下在借条上签字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并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林娟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再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德朝审判员 戴大喜审判员 冯康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臻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