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金某诉王某某不当利息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王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352号原告:金某,女。委托代理人:李会志,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嫒,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武辉。委托代理人:张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升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