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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金某诉王某某不当利息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王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352号原告:金某,女。委托代理人:李会志,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嫒,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武辉。委托代理人:张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升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