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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陈利清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00号申请人赵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赵知保,男,瑶族。系赵某某之伯父。申请人赵某某请求宣告陈利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某某诉称,陈利清与申请人赵某某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陈利清不堪家庭重负,丢下申请人赵某某于2010年9月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陈利清失踪。经查,陈利清,女,汉族。被申请人陈利清与赵六六于1997同居后,��直居住在湖南省桂阳县华山瑶族乡大溪村2组。1999年12月6日生申请人赵某某。2010年9月,被申请人陈利清因不堪家庭重负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2011年4月8日,赵六六因死亡,其常住户口注销。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流峰派出所、桂阳县华山瑶族乡人民政府、桂阳县华山瑶族乡大溪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发出寻找陈利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利清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赵某某之伯父赵知保自愿作为失踪人陈利清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陈利清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赵某某作为陈利清的儿子申请陈利清为失踪人,赵知保为失踪人陈利清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利清为失踪人;二、指定赵知保为失踪人陈利清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六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水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