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马国成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国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393号罪犯马国成,男,1967年5月3日出生于甘肃省甘谷县,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国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3年9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国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6次。本院认为,罪犯马国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国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 宾代理审判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周 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焦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