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初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湖南晨辉商贸有限公司与刘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晨辉商贸有限公司,刘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2913号原告湖南晨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68号至雅大厦2202房。法定代表人何次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婷,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阳,女,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静,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晨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晨辉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按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湖南晨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利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