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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4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4025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冯丽,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军,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勤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