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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凤琴申请宣告韩国山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凤琴,韩国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唐凤琴,女,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申请人韩国山,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锡伯族,农民,现下落不明。申请人唐凤琴申请宣告韩国山失踪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4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凤琴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韩国山宣告失踪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唐凤琴撤回对被申请人韩国山的宣告失踪申请。审 判 员 林 丹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邹 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淑华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申请人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