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苏卫浩与陆根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卫浩,陆根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商初字第327号原告苏卫浩。被告陆根法。委托代理人朱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卫浩与被告陆根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卫浩于2013年10月24日以其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卫浩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卫浩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30元,由原告苏卫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宣 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管小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