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民执恢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9)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恢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5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某某,女,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48年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韩某某、张某某共计给付申请人65032.99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放弃执行,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咸渭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