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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恢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9)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恢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5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某某,女,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48年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韩某某、张某某共计给付申请人65032.99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放弃执行,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咸渭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庆 微信公众号“”